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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虐猫事件,如果没有网友,那是没有后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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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期山东理工大学一名大四学生虐待流浪猫。在猫尚存活的情况下,用剥皮、掏肠、火烧、电击等残忍的方式虐待,并拍摄视频通过网络宣传贩卖。据了解,视频中遭受该生虐行的猫为该校流浪猫,两个月内死亡80只。


此事一出,立马引起了社会公愤。不同年级段的学生们以及家中养有猫咪的爱猫一族,全都参与到了此次事件的讨论当中。尤其是亲眼看到过施暴者转发的虐猫视频的群众,他们当中的某些人,因为看到类似视频,导致夜晚不能入睡,甚至惊吓到痛哭流涕。


有人在同情这80多只受虐致死的流浪猫。


有人在抨击虐猫者用极其残忍的手段虐杀猫咪。其做法堪称一个心理变态狂魔。


还有更多的人他们都在期盼着这位虐待流浪猫的人能够得到应有的惩罚。或是被学校处分或是被法律制裁。只有这样才能给死去的80多只流浪猫,一个最完美的答案。


社会风向的大钟在虐猫事件发生之后,将其指针不偏不倚地放在了正中央。全社会中的大部分人都在谴责着这位虐杀猫咪的人物。都希望他能够受到应有的惩罚。


可是让人傻眼的却是,随着虐猫事件进一步的曝光,这位虐杀猫咪的大学生所在的学校,却没有发表任何关于处罚这位学生的言论。


直到当事人,也就是虐杀猫咪的人,自己发表了一则道歉言论后,山东理工大学官博才正式发布了一则关于处罚本校学生的通告。


其通告结果如下(附带施暴者道歉的言论)


在这篇通告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关于处罚虐杀猫咪者的有关话题,严肃批评教育,责令其向广大网友致歉,待进一步审核之后依法依规处理。


待我们仔细的斟酌了其中的词语之后,我们才恍然大悟,其官博中所说的处罚,其实并没有对虐杀猫咪的当事人采取任何实质上的处罚。


如果80多条猫咪的性命,可以用几句批评和一句道歉就能够解决的话,那么几乎可以说是天理难容。


至于官博中所说的最后一句:进一步核查之后,学校将会依法依规处理。这句话说的就更加的虚无缥缈了。因为学校中一定没有设立关于如何处罚虐杀猫咪者的相关条款。再加上法律对于虐杀猫咪者也没有明确的责罚规定,所以学校这里所说的依法依规也就是无法可依。其最终结果也就是让这件事情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最终淡出人们的眼球。


即使在当时难以平息的公愤,他们也希望用几句话就给打发掉。


这样分析下来,山东理工大学对于虐待猫咪的施暴者的容忍程度,堪称肚子里面能撑船的宰相。只需做做表面文章,就能够起到他们所要求的表面的处罚程度。


(2)

同样是对待虐猫者,湖北经济学院相较于山东理工大学就采取了比较明确的惩罚措施。


2018年9月17日,网友@一捆花生 在微博上发博说,一位刚加入了弓箭社的湖北经济学院的大一新生,用弓箭将学校里的一只白色流浪猫残忍射死。

后来经过进一步核实之后,学校给予这个学生退学处分。


有人会不禁发出这样的感慨,十年磨一剑,自己花费这么多的时间,这么多的精力考上了一所大学,却因为射杀了一只流浪猫,就被责令退学。一只流浪猫阻碍了自己的前途。让自己变得无学可上。


但其实只有这样才能够起到对其他虐猫者的警示作用。即使有些人心理变态,总是有想去虐猫的冲动,但只要设定严厉的惩罚措施,那么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控制虐猫举动的出现。


如果一味只像山东理工大学,对于虐猫者所采取的容忍的态度一样。那么只会纵容错误的行为,滋长不良的风象。


学校对于本校发生事情的态度,必将会影响人们对于学校的印象。学校只有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给予动物生命应有的尊重权,秉承严格的处理方法,而不是保全自身的利益,这样才能够树立标杆。打造形象。


(3)

用极其残忍的手法来猎杀这些小动物,本身就是一种心理变态的体现。他们从虐待动物身上得到了快感,而这些快感可以满足他们对于杀害或是虐待别人的欲望。


我们经常会在侦探类的电视剧中看到很多类似的剧情,一些变态杀人狂魔往往是因为对于某个方面有着十分变态的执念,并从中得到快感,所以才进行一系列的变态活动。


这些人大多数因为在生活中,尤其是在年龄比较小的时候,在外部刺激的影响下,从而与头脑中的观念一起形成了错误的认知。于是就会产生像虐猫者这样漠视生命的行为,便不断从虐猫这一活动中得到快乐。还有的人是因为童年中受到了别人的虐待,所以长大后就形成了比较残缺的心理,将长久积压在心中的阴影,通过虐杀小动物实现进一步的报复。他们还没有进化到可以直接报复对他们施暴的人。但也许下一步就会是这样。


即使如此,即使造成他们有虐杀动物举动的原因,是因为他们也是受虐待的本身。但是这并不能成为他们漠视生命,杀害无辜动物的借口。也并不能成为可以不受任何处罚的说辞。


我们可以同情他们悲惨的过去,但是却永远不能够原谅他们将自身受到的悲惨进一步报复在无辜的人身上。


我想这个道理大部分人都会明白。


就像我们同样也已经明白用极其残忍的手段残害小动物与我们作为人类要吃猪肉等动物的肉质来为自己补充营养的行为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


很欣慰,在这个社会中,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理解了这种思维逻辑。也有越来越多的人对待虐猫者,能够给予十分正确的评价。


但是这些是远远不够的,如果没有实际的处罚措施,那么公愤就只能够变成公愤,但是却没有机构来负责平息公愤。而那些即使犯了错误,却仍旧受不到任何处罚的人,他们也不会对于自己的错误有十分深刻的认识。


就像山东理工大学的虐猫者那样,甚至有人爆料,在虐猫事件逐渐被更多的人知道之后,在他发表了一篇看起来义正言辞,悔心十足的道歉言论之后,他却悄悄的换上了另外一个小号,继续发着虐待猫咪的视频,并配文:老子就虐待猫咪,我看你们能把我怎么样?


如果这样的爆料是事实的话,那么是否是对于维持社会公正以及爱护动物等言论的一种极大的讽刺?


施暴的人受到的处罚不痛不痒,也就可以不知悔改的继续施暴。


(4)

在山东理工大学大四学生虐猫事件发生的时候,某些人的评论依旧让人气愤。


“虐杀猫咪的行为固然让人气愤,但是气愤归气愤,那些让虐杀猫咪的人去坐牢的言论就过激了吧”


“法律维护的是人的权利,而不是动物的权利,所以从法律上讲,这个人确实不应该受到制裁。”等等还有许多。


大致就在讲,这个人虽然犯了错,但是法律就是制裁不了他。所以我们也不应该让他去坐牢。


从我们选取的第1个评论来分析,我们可以清楚的认识到在她的观念中,猫的命是非常低贱的,人类对于猫的命运有十分高的支配权利。即使人虐杀了猫咪,那么这个人也是不应该去坐牢的。因为人命始终高贵。


我们先不就对人类是否在生物链中处于最高贵的地位作出评价,就拿她阅读了施暴者用极其残忍的手段虐杀了80多只流浪猫的性命的相关言论后,不但没有产生极其气恼的情绪,也没有对惨死的猫咪抱以同情的心理来说,就可以说明这个人是一个非常冷血无情的人。那么再跟她讨论关于生命是否是平等的问题就显得没有任何必要了。


第2个人有着明显的逻辑错误,法律是很多事物的法律不单单是人的法律。就像维护人的法律有民法,刑法等,但是维护动物的法律也有动物保护法等。所以如果人无故虐杀猫咪,那么按照相应的法律条规,是应该受到相应的处分的。


可是之所以这些虐杀动物的人没有受到相应的处分,全然是因为我国的动物保护法形同虚设,名不符实。


一部法律,如果没有相关的负责人来监督实行,那么就是一个空壳子。其存在的价值也是小之又小。


要让每部制定出来的法律发挥其相应的价值,就需要政府等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把法律落实到实际生活中,切实的发挥其本身的作用。


再者,法律是走在不断完善的道路上的。即使现在的法律不能够对虐杀猫咪的人进行制裁,那也不能说明这种行为就能够逃离公众的法眼,也不能说明虐杀80只猫咪的人的行为还不够恶劣。


在大熊猫没有变成国宝之前,或者在更久之前,人们猎杀大熊猫的时候,却是不犯法的。等到熊猫因为人类的猎杀数量急剧减少,变成了稀有动物后,国家的法律才开始对熊猫进行一系列的保护。倘若现在还有人去猎杀熊猫的话,那么其下场就只有一个了-坐牢。


(5)

大学生虐杀猫咪的事件频发,从用弓箭射死猫咪,再到把猫咪从五楼撂下,又到今天的,用极其残忍的手段,虐死80多只流浪猫。虐猫事件愈演愈烈。


那么如何从根本上拯救这些无辜猫咪的性命?又如何对这些虐待猫咪的人进行实质性的处罚?这些问题已然成为了学校应该解决的主要问题。


建立针对虐待动物的完整的监督体系,必定是一个可以辅助校园解决虐猫事件频发的关键武器。


这个体系可以通过校内同学的互相监督举报,再到部门负责人的审核处罚,通过学校组织的心理健康教育,最终派发专人监督其日常生活等一系列的步骤完成。


在山东理工大四学生虐猫事件中,校园内的80多只流浪猫频频消失,必定会引起平时关注这些流浪猫的同学的注意。从开始丢失的时候,就应该及时的向相关部门反映。或者自发想办法引出准备虐待猫咪的人。这也是在挽救其他流浪猫的生命。


在学生将异样情况上报给学校的时候,学校要派专门的负责人审查,组织较多的志愿者或者工作者,一起将捕抓动物的人给揪出来。


为了让其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应该给予他洗脑式的心理健康教育。逐渐改变他的心理变态趋向。这个工作可以由学校负责心理健康的小组执行。每天安排40~50分钟的心理健康教育,然后将受教育日期持续一个多月。虐待猫咪的人在接受完教育之后,必须有专人陪同其日常生活,以避免他再次对无辜的猫咪狠下毒手。


只有将这一整套完善的教育体系运用好,才能在很大程度上打消他虐待动物的念头。


无论怎样,在法律还没有完善的今天,能给虐杀猫咪这样的试卷一份完整的答卷的,只能是学生所在的学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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